國土計畫法目標
國土計畫法 第1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國土計畫之種類
國土計畫法 第8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是什麼?
國土計畫法 第3條
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之擬定機關
國土計畫法 第11條
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全國國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時機
全國國土計畫 第15條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
國土計畫法 第9條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CH1)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CH4)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CH2、3)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CH5)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CH8、9)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CH6)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CH7)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CH10)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CH11)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內容
CH1 緒論
CH2 發展現況與課題
CH3 發展預測
CH4 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CH5 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
CH5-1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CH5-2成長管理策略
CH6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CH7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
CH8 國土功能分區 (連結)
CH9 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CH9-1土地使用基本方針
CH9-2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CH9-3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CH9-4特殊地區及其他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CH9-5土地行政作業指導原則
CH10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CH11 應辦事項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