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CH5-2成長管理策略

by urbanoter
全國國土計畫,CH5-2成長管理策略

何謂成長管理?

國土計畫法 第 3 條

八、成長管理: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之使用管理政策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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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管理策略 法源依據

國土計畫法 第 9 條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全國國土計畫,CH5-2成長管理策略

一、全國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總量

  1. 國內應維持供糧食生產之農地資源:全國農地總量之面積需求約74 萬公頃至 81 萬公頃。
  2. 地方政府應積極維護供糧食生產之農地面積數量及品質,該等農地面積及分布區位應於地方國土計畫載明,並由各級政府提供適當資源挹注。

二、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

1. 城鄉發展總量及檢討原則

地方國土計畫應以既有發展地區為主要發展範圍。

(1) 既有發展地區:含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地區等,未來應遵循城鄉發展優先順序,優先使用既有發展地區內閒置、低度利用土地,且儘量不增加住商型都市發展用地。

(2) 新增產業用地:於「民國101年以前開發的產業用地為完全利用」之前提下,至民國125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3,311公頃、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1,000公頃。

(3) 未來發展地區:為改善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及原住民族土地缺乏公共設施情形,並因應未來發展,地方政府應核實評估人口及產業之發展情形,訂定未來發展總量。

(4) 總量檢討原則:
A.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內都市發展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地區等發展情形。
B.人口發展趨勢及住宅供需情形。
C.因應社會經濟變遷之城鄉發展用地需求情形。
D.資源供給能力及環境容受力情形。
E.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配合情形。
F.城鄉空間發展趨勢情形。

(5) 城鄉發展總量係考量20年發展需求,在5年內有具體發展計畫或需求,符合城2-3劃設條件者(詳第八章),始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2. 城鄉發展成長區位

(1) 未來發展地區,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落實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位屬高鐵、臺鐵、捷運、客運轉運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一定距離範圍內者。
B.鄉公所所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應依法擬定都市計畫者。
C.鄰近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地區相鄰2公里內之非都市土地,為擴大或整合都市計畫者。
D.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開發許可地區周邊。
E.為增加住商用地:既有都市計畫之住區發展=率達80%,且都市計畫無可釋出農業區(非屬農5);或為因應當地人口發展趨勢或人口結構變遷,提供或改善必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者。
F.為增加產業用地:既有都市計畫之工業區或產業相關分區發展率達80%,都市計畫無可釋出農業區(非屬農5);或位屬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高鐵、臺鐵5公里範圍內或國際機場、國際港口10公里範圍內,可提供旅運服務或運用其運輸系統滿足需求者。
G.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區之擴大,或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

(2) 未來發展地區應避免使用符合國1、農1之土地。

(3) 儘量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將其劃設為未來發展地區者,應說明納入理由:
A.因整體發展需要,經評估無可避免應使用之環境敏感地區。
B.環境敏感地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整體發展計畫或政策,或其他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訂有整體發展計畫或政策。

(4)避免造成蛙躍發展情形。

3. 城鄉發展優先順序

(1) 既有都市計畫內之都市發展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開發許可地區:以區內低度發展、無效供給地區之再利用為優先,推動更新地區、整體開發地區次之。

(2) 既有都市計畫內農地:非屬農5之農地(詳第八章)。

(3) 屬於5年內有具體需求,且符合城2-3劃設條件之地區(詳第八章),並以鄰近既有都市計畫、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產業園區、開發許可地區周邊地區者為優先。

(4) 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或緊急救災安置需要者,得免依上開城鄉發展優先順序辦理。

三、環境品質提升及公共設施提供策略

1.供給合理公共設施,提高生活品質

(1) 都市計畫地區
A.評估合理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B.明定應優先開發之公共設施之區位及開發期程,整合政策補助、整體開發、變更負擔等多元方式確保公共設施提供。
C.配合住宅法相關規定,規劃適宜之住宅,以提升既有發展地區環境品質、創造宜居都市環境。
D.針對不符都市計畫發展所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予檢討及變更,並應會商各該公共設施指定使用或用地主管機關,根據當地城鄉發展願景,研擬變更構想,透過整體開發等方式,加速土地活化與開發時程。
E.都市計畫地區應考量人口高齡少子女化、氣候變遷趨勢,並於提升都市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目標下,核實檢討都市計畫地區內已開闢公共設施,並予以活化或轉型。

(2) 鄉村地區
地方政府應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針對公共設施進行整體規劃,配合農村再生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取得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鄉村地區生活、生產及生態環境。

(3) 未來發展地區
以整體開發、公有土地撥用等方式提供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不得影響既有發展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且應先檢討鄰近城鄉發展地區相關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如有不足,應透過未來發展地區配合提供。

2. 改善都市空氣污染,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1)人口高度集居地區:應避免引進石化、鋼鐵等高污染或高耗能產業;擬定交通改善策略,減少空氣污染;審慎評估新設學校或醫院等設施之分布區位,避免影響學童或相關人員健康。

(2)跨縣市空氣污染問題:應評估納為都會區域計畫之重要議題,透過跨縣市合作,協調規劃產業發展、人口集居或農業生產區位,訂定改善空氣品質策略,以提升環境品質,並營造宜居與健康城鄉環境。

3. 整合國家空間再生政策,活化老舊市區中心

(1)現況:綜合考量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發展及六都集中化發展對老舊市區發展衝擊。
(2)目標:為落實集約發展、促進適性城鄉及提高公共設施品質,
(3)策略:地方政府應指認老舊市區,訂定都市更新發展策略,促進民眾參與、輔導自辦更新、社區自主營造等多元方式推動,逐步營造優質都市環境,提升公共設施品質。

四、經濟發展機會及社會公平正義改善策略

1. 提升轉型地區經濟發展機會

(1) 核實檢討計畫人口:確認合宜規模,以不增設住宅用地為原則,並提升空間利用效率、強化生態、產業發展與文化教育環境,以形塑永續且宜居之都市,減緩人口外流。
(2) 鼓勵窳陋空屋轉型,並就老舊基礎公共設施進行改善,以營造安全社區環境、改善生活機能及提升生活品質。

2. 協助偏遠地區促進社會公平

(1) 改善基礎公共服務:如水、醫療、公共運輸系統的可及性,維持基礎生活機能。
(2) 加強資訊基礎建設:提升偏鄉數位產業、物流及教育醫療發展機會,引導科技及產業人才投入創造偏鄉數位發展機會的行列。

3. 建立具社會公義之土地違規使用處理機制

(1) 既有違規案件:積極辦理違規查報、取締、輔導轉型等作業,並以「對產業現況影響最小」與「環境負擔增加最少」原則下,針對違規案件進行分級分類,研擬各地區違規處理策略及期程。
(2) 違規案件監測追蹤:地方政府針對違規使用持續監測追蹤,必要時依法停止供水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增加違規成本,進而有效抑止違規行為。

五、策略執行工具建議

1. 回饋機制

地方政府興建地區公共設施時,應善用都市土地變更負擔、都市更新捐贈公益設施或整體開發捐贈用地等多元方式,取得相關用地。

2. 負擔開發義務

(1) 繳交影響費
(2) 工程受益費或都市計畫法建議之多元方式。

3. 公共設施闢建配合都市發展時程

城鄉發展與公共設施發展步調一致,以避免產生設施提供過量或不足之現象。

4. 公有土地活化機制

(1) 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活化:地方政府得盤點城鄉發展地區內公有及國公營事業土地、設施資源,協同土地及設施管理機關共同規劃,優先研擬公有土地及設施之活化策略,以創造社會公義為目標,促使公共資源有效應用於社會。
(2) 國有非公用土地活化:地方政府得考量整體發展需求,就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規劃,以有效利用土地、促進城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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