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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地區之定義
「環境敏感地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
為避免使用行為超出環境容受力,全國國土計畫依循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按土地資源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5類。
環境敏感地區之類型及項目
一、資源利用敏感類型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飲用水管理條例】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法】
- 水庫集水區:範圍由經濟部查認。
- 水庫蓄水範圍:【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
-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溫泉法】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漁業法】
- 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地下礦坑分布地區:【礦業法】
- 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法】
-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漁業法】
二、生態敏感類型
- 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國家公園法】
- 特別景觀區:符合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 生態保護區:符合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 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 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育法】
- 自然保護區:【森林法】,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 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管理法】
- 重要濕地:【濕地保育法】
三、文化景觀敏感類型
- 古蹟:【文化資產保存法】
- 考古遺址:【文化資產保存法】
- 聚落建築群:【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景觀:【文化資產保存法】
- 史蹟:【文化資產保存法】
- 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保存法】
- 紀念建築:【文化資產保存法】
- 水下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國家公園法】
- 國家公園管理分區中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 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地質法】
四、災害敏感類型
-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劃定之範圍。
- 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土保持法】劃定為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有效防制水土災害發生或擴大地區。包括:
- 水庫集水區。
- 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 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 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 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 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 土石流潛勢溪流:【災害防救法】及【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山坡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設】
- 河川區域:【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
- 洪氾區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二級管制區:【水利法】、【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
- 地下水管制區:【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
- 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地質法】
- 海堤區域:【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
- 淹水風險:【災害防救法】及【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海岸管理法】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國土計畫法】
五、其他
- 氣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氣象法】
- 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電信法】
- 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民用航空法】、【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噪音防制區:【噪音管制法】及【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 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鐵路兩側限建地區:【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國家安全法】
- 要塞堡壘地帶:【要塞堡壘地帶法】
- 其他依法劃定應予限制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各類型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除符合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國土功能分區之管制規定外,並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未來該等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發布後規定辦理。